法律英语专业术语的特点及翻译法
发布日期:2013年05月08日
法律英语是以英语为工具用以表述法律科学概念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使用的语言,是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法律英语主要由法律术语、法律工作常用词语和民族共同语中的其他基本词和非基本词构成,而法律术语是其中的重要词汇成员。专业术语的作用在于以最简洁的单词或词组叙述一项普遍接受的复杂的法律概念、学说或法则,使法律人能用较简洁的语言相互沟通,但是,因为每种法律评议的一套专用术语相对应的是一套法律概念系统,而且与其他词语相比,法律专用术语更能体现某一法律体系或体制的典型特征。因此,在法律翻译中,研究专业术语的特点及其翻译方法非常重要。
法律英语专业术语的特征
一般地说,法律英语专业术语主要分为三类:由一般术语演变的专业术语;纯专业术语;借用其它学科的专业术语。
法律英语专业术语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专业术语的词义具有明显的专业性。专业术语使用频繁,而且最具有法律语言的特征。法律专业术语专业性体现在它们仅仅出现在法律语体中,并使法律语体区别于其他语体。
比如我国“对外贸易法”这部法律中有十处提到“应当”
这个词,具有英语常识的人都知道,在普通英语中,“应当”的常用词汇有be supposed to, should , be ought to 等。但这些词汇无法表达法律上的“义务”、“责任”,属普通用词;英文法律中表示“应当”的常用词语为shall。
其次,专业术语的严谨性。法律术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词义单一而固定,每个专业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例如: 过失是negligence, 而不是mistake;谋杀未遂是uncompleted murder而不是failure in murder。词义的单一而固定要求我们在翻译时必须严格的选择词汇,这也正是法律严谨性的表现。大家在读法律条文时,会发现一些重叠词语,如,规章(rules an dregulations), 条款(terms and conditions), 损坏(losses an ddamages)等。这种词语重复的现象表明法律英语对词义正确、语境确凿的刻意追求,从而形成了法律英语用词的严谨性和准确性。因为这类短语通常使包括的内容更全面,也更具有弹性。
再次,专业术语词义的相对模糊性。法律严格上来讲不是一门精确的学科,其语言或多或少的带有一定的模糊性,而这种模糊性正是法律灵活性的体现。那么,作为法律的表现形式的语言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模糊性的特征,以此来使立法和法律的适用留有一定的余地。
最后,法律英语专业术语的对义性。词语的对义性属于反义词范围,即词语所表示的概念在逻辑上具有一种矛盾或对立的关系。法律工作必须借助一组表示矛盾、对立的事物或表示对立的法律行为的词语来表示各种互相对立的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工作的对象往往是利害关系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这就决定了法律专业术语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的对义词。如plaintiff-defendant(原告-被告),principal-assigns(本人-代理人),creditor-debtor(债权人-债务人),right-obligation(权利-义务)。
法律英语专业术语的翻译方法
法律汉语术语与法律英语术语有其反映各自法律文化的词源。有些术语相通,但我们也经常发现找不到对应词的情况,即法律英语专业术语与法律汉语专业术语存在词汇空缺现象。鉴于法律术语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法律语言的严谨性,在有对应词时,我们可以采用最基本的直译与意译方法;但如果汉语中确实没有确切对等词,译者在忠实于原文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地尝试使用一些变通的方法,如内涵最接近的功能对等词、进行必要的解释或者进行增词、减词等来翻译法律专业术语。
a. 基本方法一是进行直译。法律翻译的原则之一是法律翻译人员(legal translator)必须忠实再现源语法律文本的含义,不是绝对必要的情祝下,不对源语作任何变更。[2]法系之间的差异是绝对的,但是这种差异也包含着相似性,并不排除完全重合的情况。不同法系间的法律术语也一样,它们在“异”的前提下,会表现出若干“同”的成分,这是直译的基础。如:adult(成年人),document(公文、文件),eyewitness(目击证人),ignorance(无知),jail(监狱)等等。在词义完全对等的情况下,可以直译。
b.是意译。我们在翻译涉外法律文书时,要切实注重术语的特别意义,不能根据字面意思直译过来。例如, 英文“Accord and satisfaction” 是美国商法上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和解和清偿”,但有些文章,包括正式出版的法律译著都简单地误译为“符合和满意”, 使读者不知所云。另外,如computer cleaner 也不能直译为计算机清洁工。这一术语的含义是“a person who, for a price, clean computer files of unfavorable financial credit information of others”, 即“ 消除财务信息的电脑黑客”、“将反映他人财物信用赤字的计算机文件抹去以获取报酬的人员”。
论中国英语的现状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英语也逐渐成为世界语言。虽然英国英语和美国英语仍是全球英语的主流, 但是英语到任何地方都必然会出现本土化的现象。因此就出现了如澳大利亚英语、南非英语、尼日利亚英语、新加坡英语等一批带有地域特征的英语,使作为全球英语标准的英美英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中国约有4 亿5 千万人在学习英语,由于是在中国本土学习和使用,因此中国人学到的和运用到的英语几乎不可能是标准英语,但它又是以标准英语为基础,并带有自己的特点,从而形成中国英语。
根据“全球语言监督”的统计,自1994 年以来加入国际英语行列的词汇中,中国英语贡献了5%到20%,超过任何其他来源。这些词汇已经被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的人所接受。
1.中国英语的定义在中国,最早提出“中国英语”的概念的是葛传规先生(1980)。他说:“在旧中国和新中国,讲或写英语时都有些我国所特有的东西要表达。这些不属于讲英语民族的人所惯用的词语,应当称作China English。”他明确指出, 把那些具有中国特色的事物译成英文可以称为“中国英语”。
汪榕培先生(1991)给中国英语下的定义是:中国人在中国本土上使用的、以标准英语为核心、具有中国特点的英语。
罗运芝把中国英语简单概括为“中国英语是载汉语语言特征的英语变体”。
另外有的学者把中国英语定义为: 操汉语的人们使用的以标准英语为核心, 具有无法避免或有益于传播中华文化的中国特点的英语变体。
2. 变通的方法
(一)是使用内涵最接近的功能对等词。法律术语的翻译首先考虑直译的可能性,力求等值;但是,要真正做到所谓的“全面严格对等”仅仅是一种理想。在中西法律文化之间,有些词的含义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一般情况下,两种文化之间会存在内涵最为接近的词汇,这时就应当使用内涵最接近的功能对等词。如go to the bar, 字面意思可以译成“去酒吧”,“到栅栏那里去”,但在法律语言的环境里,显然,应和法律相关工作和人联系起来,这个短语就应译成“当律师”,在美国英语里还可译为“进入司法系统”。
(二)是进行必要的解释。由于中西方诸多法律理念的基本差异,法律英语中有许多的词汇如果直接翻译,就会使它的意义非常不明确,此时,在忠实原文内涵的基础上做一些人为的增减就非常必要。例如在“Itinerant judges created the history of Common Law.” 这句话中如何理解itinerant judges。
如果把itinerant judges 直译为“巡回法官”,就失去了这个词的原始含义。我们知道英美法系中是由皇家派出的法官创造的,所以这个词可以译为(皇室法院的)巡回法官,然后可以作脚注解释该词的来源及意义。
(三)是增词、减词。在法律翻译的过程中,在将源语转化成译入语时有些领域能很好地对应,但有些却不对应,这意味着源语文化中有某些因素在译入语文化中是不存在的。如果逐字硬译, 往往会出现看似准确贴切, 实则貌合神离的“假等词”。这时可以采取增词法与减词法,如将Oil- Pollution Law不译为“ 油污染法”而译为“ 油污染防治法”,进行适当的增词。另外一例是libel 和slander 两个词。“libel” 的意思为“act of publishing a false written or printed statement that damage sb’s reputation”。“slander” 是“Oral communication of false statements injurious to a person’s reputation.”在英美国家,libel 和slander 是侵权法的概念, 对于侵害他人名誉者,受害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我国没有专业的侵权法,侵权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由民法和刑法来调整,所以中国有诽谤罪。但是,libel,slander 和“诽谤罪”显然不是相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并不对等。这时,如果译者能分别用“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来翻译,会显得贴切些,也避免发生混淆。[3]
结语
法律术语是最正式、最规范的法律语言,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等特征。在法律术语的翻译过程中,一方面要通晓原语言和目标语的不同的法律制度,了解由此而产生的差异;另一方面要研究法律术语的语言特征,在翻译实践的过程中灵活运用各种翻译技巧,使原文中术语的意义能够得到准确的传递,以语言文字为材料.搭建一座通向各民族法律文化不朽的桥梁。





